《关于明确我区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7 11:30 信息来源:区发改局 作者:发改局 浏览量: 【字体: 【打印本页】


扎实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四个机制,基本实现水利工程资金有来源、运行维护有保障、节水减排有成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湘发改价调〔2021〕685号)文件以区域内骨干工程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及末级渠系成本测算结论为基础,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及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等因素,结合我区农业用水条件,区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联合起草了《关于明确我区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电子邮箱:645182522@qq.com

附件:《关于明确我区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明确我区农业用水价格及

有关事项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湘发改价调〔2021〕685号)文件,以区域内骨干工程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及末级渠系成本测算结论为基础,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及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等因素,结合我区农业用水条件,现就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基准水价标准

农业水终端价格由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两部分组成,我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23元,末级渠系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15元,则我区农业用水基准水价每立方米0.038

二、执行分类水价

农业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类型执行分类水价。根据我区实际,以基准水价作为水稻生产用水价格,其他经济作物、养殖业等农业用水按基准水价×1.1系数确定水价。

三、执行分档水价

根据《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 388-2020)》标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定额内水量按基准水价标准;超定额20%以内(含20%)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超定额20%-50%以内(含50%)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2.0倍;超定额50%以上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3.0倍。

四、水费计收

1.水费执收主体、结算方式

各行政村集体为终端用水户及用水组织的管理单位,亦是终端水费执收单位。建议采取灌区管理机构与村集体签订用水协议,同时村集体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的模式,各村集体按末级终端供水量和终端水价标准向农业用水户收取水费,同时按经过骨干渠系计量器的供水量,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水费计收结算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

2.定额内水费计收

定额内水费中骨干工程部分(0.023元/立方米)维持现状,所需水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标准化运行管理经费等途径解决。定额内水费中末级渠系部分(0.015元/立方米),基于目前水费管理现状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仍由村集体与农户以收取电费(或称“灌溉费”、“打水费”)等双方协商的形式具体实施。

3.定额外水费计收

定额外水费按实计收,发生超定额水量,由村集体组织根据超定额阶梯标准收取超定额外水费,再按“骨末级”比例向所在灌区管理机构交纳超定额外水费。

五、相关要求

1.水费征收用途与管理。农业用水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各灌区管理机构及各村集体组织应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接受用水户监督。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或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3.强化宣传和指引。农业用水价格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水管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单位水商品意识,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农业用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