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办理情况的信息公示(20241205)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为:案涉产品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根据申请人的诉求,现公开相关信息如下:
2023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转办通知,根据转办通知要求,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涉事公司益阳市衡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益阳市衡宇食品有限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案涉产品和原料的检测报告,证明其产品和原料均合格。我局认为,优质是指优良的质量,检测报告已证明“香辣鱼尾”原料不是劣质质量,那就是优质质量,因此不属于虚假宣传。综上,我局认为被举报事项证据不足,故不予立案调查。
关于李*要求退还货款并依法赔偿的请求,益阳市衡宇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其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接受我局组织的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我局对此投诉作出终止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我局建议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