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起草了《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者,请于12月19日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区人社局办公室。(联系人:鄢传明,电话0737—4424179,邮箱1641364592@qq.com)
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2日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草案)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内容,是健全完善覆盖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精神的实际步骤,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和“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区制定实施办法、乡镇(街道、开发区)具体落实”分级负责的要求,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是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应保尽保,维护权益。根据“全民参保”行动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先保后征,专款专用。按照先落实资金、后批准征地
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
(四)防范风险,守住底线。及时分析研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困难、风险隐患,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应对处置,做到防范风险、引导预期、兜牢底线、确保稳定。
二、参保缴费工作步骤
(一)对象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建立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开发区)复审,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专班审定和村(社区)公示、政府门户网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原已确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按照之前已明确的条件进行严格甄别核实,经甄别核实不能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要依规依政策予以纠正)。乡镇(街道、开发区)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基本情况、参保情况详细台账;区人社局建立补贴到位情况、待遇发放情况台账;区自然资源局、区征补事务中心、区财政局、赫山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联防联控,实现数据实时共享的机制。
(二)参保缴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全民参保行动”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一次性补缴方式违规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之前已甄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积极稳妥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当方式参保并缴费。
(三)补贴落实。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应及时为其落实参保缴费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确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经身份甄别后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申请政府补贴的人员,仍按以往年度文件规定进行补贴,办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2023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l2%×补贴年限(9年)锁定补贴额(企业养老保险不拆算补贴);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收土地公布日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8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上年度缴费补贴(8年总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总额分8年逐年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确保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以及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均足额筹集到位。
1. 用地单位缴纳资金。用地单位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必须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缴纳。资金缴入非税收入汇总结算户,再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得减征或免征社会保障费。
2. 土地出让收入划拨资金。在不违反中央、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比例为2%,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3. 集体补助资金。区征补事务中心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区财政予以解决。当资金余额不足支付下年度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额,区财政局与区人社局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加强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费标准、金额以及欠费清缴等相关情况的审查。需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需区人社局出具审核意见。上述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缴款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区自然资源局据此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对此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划拨不到位的,统筹安排,制定分期分批缴纳、划拨到位的计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欠费追缴到位。对于拒不按规定清缴社会保障费的用地单位,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惩戒。
(三)管理和使用。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成立区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专班,由区长任召集人,常务副区长任副召集人,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征补事务中心、区审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信访局、赫山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区征补事务中心,由区人社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专班负责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街道、开发区)采取督导、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落实。
(二)强化部门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宣传、组织、相关资料报送,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参保情况等详细台账;区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区征补事务中心负责计提10%征地补偿费用并及时划拨至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组织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对被征地农民相关资料进行联合会审并公示,制定身份认定申报审批流程;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划拨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每年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由区人社部门统筹安排,其他成员单位按征地项目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本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赫山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区税务局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区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各单位因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等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鱼形山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谢林港街道办事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资金筹集和管理由高新区政府负责,业务经办由区人社局负责。
由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并根据政策相应调整本办法。
附件:1.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