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政检查 | 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赫山区应急管理局、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人民政府 | 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 | 1.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 2.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
| 2 | 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门店的安全检查 | 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六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
赫山区应急管理局、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人民政府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门店 | 1.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 2.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
| 3 | 对烧结砖瓦厂烟气排放、场地扬尘的检查 | 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人民政府 | 烧结砖瓦厂 | 烟气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外排气体监测数据是否正常,转运场地是否有扬尘 | 现场巡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4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人民政府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通知》(食安委发〔2022〕7号)第一条第三款 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包保C级主体。C级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用餐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等。 第一条第四款 村(组、社区)干部包保D级主体。D级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用餐人数2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人民政府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1.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 2.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法制股或赫山区司法局(联系电话:0737-4400879,电子邮箱:sfj4424651@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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