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实施)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9月1日实施)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
工贸企业58家、宾馆酒店68家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监督检查 安全隐患排查 安全防范措施检查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每年4次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否 | |
| 2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实施)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实施)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三)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四)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五)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六)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七)依法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九)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
工贸企业58家、宾馆酒店68家 | 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检查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检查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 每年4次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否 | |
| 3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工作机制文件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10号)、益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益阳市优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工作机制办法》的通知(益食安委[2024]6号)。 | 企业、个体工商户40家 |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情况、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 每年3月、9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2次 | 桃花仑街道办事处班子成员、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否 | |
| 4 |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养老机构1家 | 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每年4月、10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2次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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