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住建部门(县级以上) | 《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住建厅关于别惹小孩物业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通知》 | 省住建厅房地产监管处、市住建局物业科、区物业事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 | 1.物业服务质量。包括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业主满意度、信息公开制度、履约情况、应急措施等。 2.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费、停车费、代收的各项费用。 |
按计划方案实施和中心工作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 | 住建部门(县级以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 4.《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监督〔2019〕170号) 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湘建监督〔2018〕64号) |
省住建厅建设监督处、市住建局招投标管理科、区住建局招投标管理股 | 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对辖区内公开招标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6-8次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3 | 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住建部门(县级以上) | 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通知》的规定事项。 | 省住建厅房地产监管处、市开发科、区房地产管理股 | 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 | 按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通知》的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按计划方案实施和中心工作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4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四)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六)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七)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监督。 |
区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在建工地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 5 | 对燃气的行政检查 | 住建部门(县级以上)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赫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和公用事业股 | 液化石油气和燃气管道企业 | 1.燃气经营许可证检查 2.场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每季度一次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住建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住建厅另行公布。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法制股(联系电话:0737-4401442 ;电子邮箱:910909863@qq.com )或赫山区司法局(联系电话:0737-4400879,电子邮箱:sfj4424651@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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