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住建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3-31 16:00 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打印本页】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住建厅关于别惹小孩物业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9家(总数88家企业,抽查比例为10%,约9家企业)
1.物业服务质量。包括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业主满意度、信息公开制度、履约情况、应急措施等。
2.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费、停车费、代收的各项费用。
全年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省住建厅房地产监管处、市住建局物业科、区物业事务中心 区住建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2 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通知》的规定事项。 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4家(抽查比例按100%,共4家企业) 1.企业资质与人员配置:包括资质证书有效性、专业人员数量及社保情况、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等。
2.商品房预售与销售行为:检查预售许可证、销售现场信息公示、预售资金监管、是否存在违规销售行为。
3.合同与广告合规性: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是否存在不公平条款,广告内容是否虚假或违规。
4.交易资金管理:预售资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行为。
5.市场秩序维护: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恶意炒作房价等。
6.其他合规性检查: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等。
全年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省住建厅房地产监管处、市开发科、区房地产管理股 区住建局牵头,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配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
4.《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监督〔2019〕170号)
5.《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湘建监督〔2018〕64号)
每季度抽查辖区内公开招标在建项目的25% 对辖区内公开招标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年 现场检查 全年6-8次 省住建厅建设监督处、市住建局招投标管理科、区住建局招投标管理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四)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六)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七)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监督。
辖区内在建工地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 依据工程进度适时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区住建局二级机构益阳市赫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一般检查
5 对燃气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企业(12家) 1.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齐全
2.场站安全生产是否符合要求
每季度一次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全年四次 赫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和公用事业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附件2:赫山区住建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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