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资金(防灾减灾第一批)和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方案
2024年1月至2月期间,我区经历了多轮持续低温冰冻灾害,全境范围内设施农业和农业受灾严重。为支持受灾主体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生产,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农〔2023〕63 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湘财农指〔2024〕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一批)的通知》(湘财预〔2024〕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防灾减灾工作的指示精神和有关会议要求,严格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绩效”的原则,切实落实到受灾主体,全力以赴抓好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二、资金来源
资金总额175.83万元,其中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0.83万元;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一批)175万元。
三、补贴方式
采取现金补助方式,直接补贴给遭受冰冻雨雪天气灾害影响且开展恢复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对受灾的脱贫户、监测户以及联农带农成效较好的经营主体优先考虑。
四、支持方向
用于雨雪冰冻天气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支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受灾后,在2024年7月20日前对受灾水稻育秧设施、蔬菜钢架棚、经济作物种植大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含烘干、冷藏、仓储)钢构大棚、畜牧水产业设施等农用设施恢复建设及农业恢复生产,以及进排水设施设备、农田沟渠疏浚费等。
(一)农业设施灾后重建(35万元)。重点支持受灾水稻育秧设施、蔬菜钢架棚、经济作物钢架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含烘干、冷藏、仓储)钢构大棚等农用设施恢复建设,以及进排水设施设备和农田沟渠疏浚费等,根据重建投入情况,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二)蔬菜补损和灾后恢复生产(83.31万元)。重点支持50亩以上蔬菜基地、5亩以上蔬菜大棚以及受灾严重的500亩以上油菜种植大户灾后恢复生产,根据受灾面积、恢复生产投入情况和损失情况,按一定标准予以补贴。
(三)经济作物补损和灾后恢复生产(45万元)。重点支持200亩以上茶叶生产基地和50亩以上黄桃生产基地等灾后恢复生产,根据受灾面积、恢复生产投入情况和损失情况,统一按一定标准予以补贴。
(四)畜禽水产补损和灾后恢复生产(12.52万元)。重点支持畜牧水产业设施恢复建设和畜牧水产补损、灾后恢复生产,根据恢复生产投入情况和损失情况,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五、补贴原则
(一)分块负责。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畜禽水产补损和灾后恢复生产补助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设施、蔬菜、经济作物等方向补贴资金的拨付。
(二)公平公正。救灾补贴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分配比例予以分配,严禁厚亲顾友,严禁分配不公。
(三)专款专用。救灾资金只能用于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农膜、农药、进排水设施设备以及畜禽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农田沟渠疏浚费等。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弥补预算资金缺口等与农业生产救灾无关的支出。
六、拨付流程
(一)主体申报。9月6日前,受灾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受灾资金申请报告、受灾佐证材料、主体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等,同时要报送竣工图片(农业设施)、灾后恢复生产资金投入凭证(如相关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其中畜禽水产补损和灾后恢复生产补助按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具体分配细则操作。
(二)乡镇审核上报。9月13日前,各乡镇(街道、园区)对受灾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受灾主体受灾面积、灾后恢复投入和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审核评估后公示3天。在公示无异议后,将受灾主体申报材料、汇总表及公示照片加盖公章,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三)区级审核。9月20日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组织粮油、经作、保险及区农机事务中心对受灾主体受灾面积、灾后恢复生产投入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会商审核评估,提出补贴标准建议,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驻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组进行监督。
(四)制定补贴方案。9月25日前,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根据专家会商情况,研究制定补贴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在区人民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
(五)资金拨付。9月30日前,区农业农村局将救灾资金直接拨付到受灾主体。
(六)上报总结。12月30日前,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总结灾后恢复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需汇总畜禽水产灾后恢复生产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粮油、经作、财务室、监察室、保险和区财政局农业股等负责人为成员的救灾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审核等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参与全区受灾主体申报资料、审核、救灾资金使用指导等。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相应成立救灾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相关受灾主体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审查等工作。
(二)落实公示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要对受灾主体受灾面积、恢复生产(含投入)、损失情况,分别在区政府网站和乡镇(街道、园区)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严格拨付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间节点完成,规范申请、核查、公示、拨付等流程,确保资金拨付高效、安全。邀请区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参与全区受灾主体申报资料、救灾资金使用指导、资金使用过程监督等。
(四)加强绩效管理。落实项目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各农业经营主体要于10月15日前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要通过管理平台填报资金执行进度、绩效完成情况等信息,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规范建立台账。规范建立资金使用管理档案(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做到资金使用程序合规到位,资金使用有据可查。
附件:1.
赫山区2024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专家组.doc
2.
赫山区2024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申报表.doc
3.
乡镇(街道、园区)2024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申报汇总表.doc
4.
赫山区2024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补贴明细表.doc
5.
XX主体2024年雨雪冰冻灾后恢复以中央和省级农业救灾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报告.doc" target="_blank">XX主体2024年雨雪冰冻灾后恢复以中央和省级农业救灾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