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
公示的请示
局领导: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及省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在门户网或者政务信息公示网进行公示。现特此请示对我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3年2月24日至3月2日期间作出的运管类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赫交处罚[2023第95001号、99001号)、超限超载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赫交处罚[2023]第4007-4011号、QCJ4003-QCJ4004号、QC24001号、26001号、21002号)、治超站超限超载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赫交处罚[2023]第15002号、17003号15004号、15007-15008号)、予以公示。
特此请示,请予批准!
益阳市赫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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