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住建局发布关于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3 10:24 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打印本页】

赫山区住建局发布关于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知

 

 

为贯彻落实《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燃气安全管理“六化”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刻汲取燃气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现将一批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1: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0日,据群众举报,兰溪镇居民曾子慧存在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益阳市燃气专班组织多部门调查后,将相关线索移交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理。经查,益阳市赫山区李家垅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曾子慧灌装用于经营的液化气,当场暂扣液化气钢瓶33个(其中:21个空瓶,12个实瓶)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曾子慧由赫山区兰溪镇人民政府另案处理。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益阳市赫山区李家垅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灌装用于经营的液化气钢瓶行为,按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益阳市赫山区李家垅液化气站立即整改,并依法对益阳市赫山区李家垅液化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2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的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0日,据群众举报,东部新区湘衡液化气站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在泥江口镇樊家庙村经营液化气。经查,东部新区湘衡液化气站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10日,私自在泥江口镇樊家庙村储存、运输、经营液化气,共经营收入19950元,其中获利1950元。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东部新区湘衡液化气站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行为,按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责令东部新区湘衡液化气站立即整改,并依法对东部新区湘衡燃气液化站作出罚款人民币3 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

 

案例3:燃气经营者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6日,益阳龙岭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店在赫山区十洲路农科所安置小区二栋一楼第六间门面内,储存5公斤液化气钢瓶实瓶11只,15公斤实瓶15只,另发现瓶库中电器及照明未采用防爆设备、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无安检记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益阳龙岭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直销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益阳龙岭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直销点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燃气经营者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经查,2023年1月18日,陈在赫山区萝溪路357号益阳市赫山区银富液化气第二经营店内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现场清点有15公斤液化气实瓶8只,15公斤空瓶8只,另发现门店中电器及照明未安装防爆设备、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无安检记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陈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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