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罚人:益阳市赫山区长益和幼儿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7AGBQF4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雯雯
身份证号码:330****222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长益路36号
经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罚人(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按照益赫人社监令字〔2025〕1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接受整改,未支付蔡电波、龚先华等37人(明细见附表)工资叁拾玖万贰仟叁佰贰拾叁元三角(392323.3元)情况属实。
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37名投诉人来我单位登记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被行政处罚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被行政处罚人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证据三、益阳市赫山区长益和幼儿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雯雯的案件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陈雯雯签字确认的4份《益阳市赫山区长益和幼儿园有限公司欠薪明细表》、蔡电波等13名投诉人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益阳市赫山区长益和幼儿园有限公司处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00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如数缴纳罚款,账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益阳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