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黄召龙
办公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东188号福泽大厦3楼
联系方式:0737-4424179
二、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
执法人员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
备注 |
1 |
蔡丽仙 |
女 |
社保服务中心科员 |
18080213001 |
|
2 |
黄辉 |
男 |
法规股副股长 |
18080213002 |
|
3 |
李崇伟 |
男 |
工伤保险股股长 |
18080213003 |
|
4 |
唐素方 |
男 |
社保服务中心主任 |
18080213004 |
|
5 |
姚瑞青 |
男 |
法规股长 |
18080213005 |
|
6 |
朱家芳 |
女 |
社保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
18080213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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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张成 |
男 |
社保服务中心科员 |
18080213007 |
|
8 |
张武 |
男 |
劳动监察股 |
18080213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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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李胜军 |
男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主任 |
18080213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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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陈新宇 |
男 |
工伤保险股 |
18080213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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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王晶 |
女 |
事业单位管理股 |
18080213011 |
|
12 |
刘颢 |
女 |
仲裁院仲裁员 |
18080213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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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殷超 |
男 |
仲裁院仲裁员 |
18080213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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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姚朝辉 |
女 |
社保服务中心 |
18080213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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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夏邂逅 |
男 |
仲裁院院长 |
18080213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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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游雪辉 |
男 |
劳动监察股副股长 |
18080213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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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张贵良 |
男 |
劳动监察股股长 |
18080213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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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李林 |
男 |
劳动关系股股长 |
18080213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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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贺清华 |
男 |
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
18080213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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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孙伟 |
男 |
就业服务中心 |
18080213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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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蔡益敏 |
男 |
劳动监察股 |
18080213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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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唐琼 |
女 |
工伤保险股 |
18080213022 |
三、执法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四、执法权限
本执法工作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纠正和查处区域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五、执法程序
(一)受理与立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拟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提交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准予立案的,应当确定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为案件承办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应开展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6.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结论;(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调查终结后,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需法制审核的,应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并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三)事先告知
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具体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听证程序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五)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列方式送达处罚文书: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救济途径
(一)举报投诉方式:电话投诉、信函投诉、现场投诉
投诉举报电话:0737-4424179办公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东188号福泽大厦3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