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人社监罚字〔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9-08 16:11 信息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打印本页】

  被行政处罚人:益阳市恒鑫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PM4JY7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翠赢

  身份证号码:411***********7193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桃花仑东路北

  经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罚人(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按照益赫人社监令字〔2025〕1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全部整改到位,未支付管海波、袁翠明等14人(明细见附表)工资贰拾捌万伍仟捌佰壹拾叁元柒角(285813.7元)。

  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管海波、袁翠明等14名投诉人来我单位登记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欠薪明细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被行政处罚人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行政处罚人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证据三、管海波、袁翠明等14名投诉人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考勤表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被行政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益阳市恒鑫电子有限公司处罚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00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如数缴纳罚款,账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益阳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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