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罚人:益阳高新区青艾养生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D3MX687M
经营者:郭靖磊
身份证号码:430**********1512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朝阳街道梓山湖社区美食广场101、102室
2025年8月6日,我单位接到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大队“关于益阳市高新区青艾养生馆未成年人用工”的线索移送函。经调查,被行政处罚人从2025年7月14日到2025年7月31日期间,招用未满16周岁的盛某某、陈某某从事采耳工作,违法使用2名童工1个月情况属实。
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大队“关于益阳市高新区青艾养生馆未成年人用工”的线索移送函,证明该案件的线索来源;
证据二:被行政处罚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行政处罚人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证据三:郭靖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郭靖磊为益阳高新区青艾养生馆的经营者;
证据四:经营者郭靖磊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二份(一份为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大队提供,一份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证明被行政处罚人违法使用童工行为属实;
证据五: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大队提供的盛某某、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常口信息复印件,证明盛某某、陈某某在被行政处罚人处从事采耳工作的行为事实属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经我单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益阳高新区青艾养生馆在2025年7月14日到2025年7月31日期间,招用未满16周岁的盛某某、陈某某从事采耳工作,违法使用2名童工1个月处罚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如数缴纳罚款,账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益阳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
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