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行 政 处 罚 人:安徽优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 会信 用 代码:91340100MA2MXJX2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庆凤
身 份 证 号 码:340**********302X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塔路以西、齐云路以北综合厂房4楼
经调查和审理,被行政处罚人(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按照益赫人社监令字〔2025〕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接受整改,未支付刘小龙、谭建文等7人(明细见附表)工资贰拾肆万陆仟捌佰肆拾叁元叁角陆分(246843.36元)。
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7名投诉人来我单位登记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被行政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徽优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行政处罚人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证据三、安徽优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负责人的案件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给7名投诉人发放工资记录复印件,7名投诉人提供的《安徽优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欠薪明细表》、7名投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7名投诉人提供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直属分公司盖章确认的快递业务量明细表,证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安徽优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处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00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如数缴纳罚款,账户名: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益阳农商银行青年路分理处;账号:820126500000180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