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权责事项与履责方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0 14:55 信息来源:区水利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打印本页】

  一、权责事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主要内容: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

  (三)矿产、冶炼、建材等工业项目;

  (四)城镇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等园区建设项目;

  (五)房地产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开发项目;

  (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相关的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不得降低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减少水土保持措施投资。

  三、实施机关

  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水土保持股)。

  四、履责方式

  1.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立项建设文件、身份证明材料、水土保持承诺书及审查意见等材料),在赫山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申报或者在平台(网站一:省一网通办平台网址:59.231.8.248/ywtb/  网站二: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http://222.244.103.19:8090/app/newIndex.html#/homenewView)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赫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接收申请材料,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由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赫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告知。

  4.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对于符合条件的,由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5.许可送达: 由赫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工作要求

  (一)经办工作人员需向生产建设单位加大水法律

  法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中介服务事项等的宣传力度。

  (二)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须严守中央八项规定, 严禁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对于不能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要告知在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http://zwfw-new.hunan.gov.cn/hn-zjcs-qt/home)选取中介服务单位,任何人不准为企业主推荐和指定中介服务单位,一经发现,严肃问责追责。监督电话:4423251

  附 件:GB 50433-2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附件).pdf

  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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