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取水许可审批行为,严格取水许可监管,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公告。
一、取水许可范围
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以及《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含水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除以下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取水许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2)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为每户每月取地表水180立方米,或者取地下水80立方米;第(3)项、第(4)项规定的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5)项规定的取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二、取水许可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
(一)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或者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火力发电企业,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在市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市级行政区域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火力发电企业,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不足30万亩的灌区,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和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疏干排水,在县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日取地表水不足8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2.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设计灌溉面积不足1万亩的灌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和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审批流程
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技术审查、许可决定、送达。详见流程图: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实际取、用水(供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常见情形:
(1)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灌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提出取水申请;对未设置管理单位的,由地方水行政管主管部门确定申请人,待管理单位确定后,办理取水权移交手续。
(2)对于水资源配置工程,应由工程建设或管理运营单位提出申请。
(3)对国家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并交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取水工程,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农民共同使用的取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水申请;对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实际使用管理并取水的,由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取水申请手续,并提供工程使用协议等有关证明文件;对尚未明确管理权属及取水权人的,暂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水管单位办理取水申请手续,待工程管理权属或取水权人确定后,办理取水权移交手续。
(4)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建设管理或者受托管理的取水工程,可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出取水申请。
(5)对于两个以上取水单位或个人共同取水,拟共同享有取水权的,可以共同提出取水申请。
(6)对属于同一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规模较小、取水用途相同且具有上下游、左右岸等一定关联性的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小型农业地表水灌溉工程,以及取水规模较小的农业灌溉取水井(群),可一并打捆提出取水申请。
(二)申请方式
取水许可申请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申请。涉密项目申请人应通过机要渠道提交或寄送申请材料,由各受理单位机要人员接收,并通过机要渠道转交行政审批部门处理。
(三)申请材料
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申请取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4)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常见为有利害关系第三者原则同意建设的函或利益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6)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7)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前款第(5)项备案项目的范围可参考《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但区域内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以及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除外。对于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取水许可承诺书和其他取水许可申请文件,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审批。
(四)受理
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3)施工期取水可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取水申请或水资源论证,未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取水申请或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施工期取水应单独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水资源论证是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两类。
(一)适用范围
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分为A表和B表两种,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a)年取地表水100万立方米以下或年取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工程;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蓄水工程等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其中,农村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工程、日取地表水200立方米以下或日取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工程,可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
b)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主要是指:现状无敏感生态问题、取水和退水对生态影响轻微且对第三者取水影响轻微。
c)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一般是指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行业。
(二)编制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可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第1部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SL/T525.1—2023)、《农田灌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T769-2020)、《火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763-2018)以及《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T525.5-2021)等。
(三)论证重点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时,应进一步突出对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论证,对建设项目取用水是否符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否满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要求、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指标、是否符合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要求、是否达到节水要求等进行重点论证。
五、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中介服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无资质等级要求,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第三方服务机构与建设单位根据市场要素定价。中价服务机构可在网上中介服务机构超市选取(http://zwfw-new.hunan.gov.cn/hn-zjcs-qt/home)。任何人不准为企业主推荐和指定中介服务单位,经发现,严肃问责追责,监督电话:4423251
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