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提高我局行政审批效能,现就我局占用农业灌排工程设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3、《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并已通过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
2、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并已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替代工程方案设计报告;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已经法定机构评估,占用单位已按审定的补偿方案足额缴纳开发补偿费(或双方已订立合同);
3、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占用者已给予赔偿(或双方已订立合同);
4、被占用管理单位、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邻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5、原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益相关方的承诺书或相关协议。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及受理、审查、决定和办结等四个环节。
1、受理:申请人向赫山区政务中心水利窗口或赫山区水利局机电排灌站提交材料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标准。
2、审查:受理后机电排灌站根据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赫山区水利局负责人根据机电排灌站的审核意见,按照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对符合办理的及时办结办件,可通过赫山区政务中心水利窗口或赫山区水利局机电排灌站领取办理结果。
四、相关责任工作要求
1、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决定责任: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提交材料
申请时应提交材料:
1、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2、湖南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后附模版);
3、已缴纳开发补偿费凭证或合同;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承诺书(后附模版);
5、赔偿金凭证或合同;
6、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7、替代工程方案设计报告或补偿方案;
8、被占用管理单位书面意见。
9、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照复印件(盖建设单位行政公章)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附件
2、
附件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_灌排工程设施许可承诺书.doc
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