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推进“馨逸”集资诈骗案(以下简称馨逸案)集资资金返还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和2024年9月26日发布《“馨逸”集资诈骗案集资资金返还公告》(以下简称第1号公告)等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返还对象: 第1号公告中确定的集资参与人,符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9刑终178号,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3)湘0903刑初712号刑事判决书中,有关判决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和按比例返还判项所列受损集资参与人,且集资参与人已登录返还系统确认了本人的资金信息。
二、返还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轮集资本金返还的发放工作。
三、返还比率:根据第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和目前案件追缴资金情况,本次资金返还比率为集资参与人第一轮返还后剩余未退本金的0.7%,经两轮本金返还总比率达7.85%。
四、返还方式:工作专班依系统后台信息确认情况,将数据汇总交长沙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统一打卡发放。资金发放后,长沙银行会通过资金返还对象预留的手机号码,以短信方式进行提示(长沙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电话:0737-3636908或0737-3636912)。
五、特殊事项
集资参与人已经过世的,其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准备好“本人身份证件、当事人户籍注销(死亡)证明、村(居)委或者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资料,致电工作专班值班室登记报备,工作专班将择时对继承人提供的资料现场复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除上述资料外,继承人还需现场签署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承诺书模版附后)。
六、特别提示:
资金返还对象仍未通过信息查询核实系统确认本人集资资金信息的,暂不发放第二轮应返还本金,待本人查询确认信息并向专班提供银行账户后,在下一轮开展返还工作时一并发放。
七、其他:
本公告由益阳市赫山区馨逸案工作专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益阳市赫山区馨逸案工作专班
2026年1月21日
附件:
法律责任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