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的
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矿山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益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益阳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赫山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概念与分级
(1)概念
本预案所称矿山事故灾难,是指从事矿山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包括尾矿库)企业发生的燃烧爆炸、冒顶、坍塌、中毒窒息、透水、垮坝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2)矿山事故灾难的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I级矿山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II级矿山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50―10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5―10万人的事故。
III级矿山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30―5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5万人的事故。
IV级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下的事故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矿山事故的应对工作: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IV级矿山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街道的矿山事故灾难。
(3)区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矿山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保护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区政府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矿山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应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主管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必要时由区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6)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矿山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和矿山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矿山事故应急办),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2.1.1指挥部组成 人员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安监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安监局、赫山公安分局、赫山国土资源分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气象局、交通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总工会、赫山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区行政范围内发生的需要由区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2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区矿山事故灾难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矿山事故应急办,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和指挥区本级处置的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置,矿山事故信息的跟踪与报告;负责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与职责
赫山公安分局:组织、协调、指导做好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秩序,保证交通顺畅。
区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抢修因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赫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事故地域有关地理信息资料,参与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
区委宣传部:负责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及立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保障。
区广播电视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事故善后处置,负责有关工伤保险等事宜。
赫山供电局:负责组织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矿山事故应急办为主。IV级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矿山事故应急办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灾难的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3预测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矿山事故应急办统一负责全区矿山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矿山事故应急办。
区矿山事故应急办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做好已经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事态的监控工作,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已经发生的IV级事故及其发展态势和抢救情况的信息,以及可能造成IV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和区政府。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接到可能或者即将发生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区矿山事故应急办要认真分析矿山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指挥部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IV级事故及险情,应当启动区应急预案并向区矿山事故应急办报告。
4.2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IV级矿山事故灾难,超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矿山事故灾难,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矿山事故灾难时,由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4.3响应程序
区矿山事故应急办在启动本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 开通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级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
急救援指挥部以及救护队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②及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矿山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③必要时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矿山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
④开启移动通讯指挥设备,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⑤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救护队随时待命,提供技术建议;
⑥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救护队实施增援;
⑦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时,区矿山事故应急办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
⑧按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各乡镇政府接到IV级矿山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矿山企事业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IV级事故信息直接报区安监局。
矿山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
区安监局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上报事故信息。
区矿山事故应急办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4.5通信
区矿山事故应急办负责通信保障,承担矿山事故灾难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必要时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移动通讯枢纽的任务。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区矿山事故应急办之间的信息传输。
区矿山事故应急办负责建立并维护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建立移动电话、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4.6指挥与协调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必要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区安监局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抢救。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险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乡镇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7紧急处置
(1)发生中毒事故时:
①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
②控制灾区通道,预防人员误入有毒物质沾染区域;组织有关人员探明毒源及成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2)发生坍塌事故时:
①探明坍塌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
②积极恢复坍塌区和正常通风;调用适当设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积极救助。
4.8新闻报道
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区矿山事故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IV级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者涉外事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外发布。
4.9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灾难后期处置工作完成后,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矿山事故应急办和区政府,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区矿山事故应急办协调有关工作。
5.2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5.3保险
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事故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1)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报区矿山事故应急办,由区矿山事故应急办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后,报指挥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乡镇(街道)、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2)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联系保持畅通,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3)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采取多种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4)区安监局维护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矿山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5)区安监局建立区矿山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应急状态下,通讯和信息交流需要。
(6)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区矿山事故应急办报送重要信息。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下随时调用。
(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企业救护队为基础,按有关要求标准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区安监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政府提供交通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4)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5)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应联合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发生跨乡镇(街道)矿山事故灾难时,区矿山事故应急办协调相关乡镇(街道)做好保卫工作。
(6)物资保障
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运、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需求。
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7)经费保障
区矿山事故应急办提出IV级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申请,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经费。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经费支持。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矿山事故应急办组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联系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有关部门要为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宣传教育
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从业人员说明本企业生产场所的危险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应急管理知识列入名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有关各级行政领导接受应急管理培训。
(2)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同时进行应急培训,安监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演习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15日内向区矿山事故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区矿山事故应急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演习。并向市安委办提交书面总结。
7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