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赫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3-08-07 00:00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打印本页】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益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益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赫山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概念与分级

1.3.1概念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者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包括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燃烧爆炸事故、泄漏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

1.3.2危险化学事故灾难的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分四级。

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事故。

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事故。

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街道的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3)区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政府为主,有关行业、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5)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加强培训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区安监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安监局、赫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三大队、赫山消防大队、区总工会、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赫山质监分局、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赫山工商分局、县乡公路管理所、区监察局、新闻中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应急办)。

2.1.2 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区安监局局长。

现场指挥部成员: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责任人、应急队伍负责人等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启动本预案,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拟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2)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3)负责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指导各部门、各乡镇危险化学品应急演练及救援工作。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按照本应急预案和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受灾人员抢救和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政府办公室: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全区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3)赫山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赫山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公安消防部队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侦察、警戒、救护、控险、灭火、堵漏、输转、洗消、清理等任务。

(5)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

(7)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及时测定事故现场危害物质的成分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8)交通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9)赫山质监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区总工会:负责维护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11)区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2)赫山工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3)区气象局:负责气象资讯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组织专业队伍,预测预报火势蔓延、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速度和范围等。

(14)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实施灾害生活救助。

(15)区建设局:负责制定本部门事故抢险预案,参与组织、协调专家组、抢险设备和器材,并参与抢险。

(16)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新闻的发布。

(17)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制定人员疏散预案。动员、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地进行全面管理。

2.2.4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现场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侦察、警戒、救护、控险、灭火、堵漏、输转、洗消、清理等任务。该组由赫山消防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具体工作由赫山消防大队负责牵头和协调。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区卫生局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具体工作由区卫生局负责。

(3)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赫山公安分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具体工作由赫山公安分局负责。

(4)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赫山公安分局、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具体工作由赫山公安分局负责。

(5)抢险设备、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设备、器材和物资的供应,组织抢险设备器材进场,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负责搭建现场指挥部帐篷,为救援抢险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协调指导转移群众和实施灾害生活救助。由区民政局、交通局、规划建设局、公路局等部门组成,按职能负责抢险设备、物资供应。具体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应急疏散方案,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组成,具体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

(7)气象监测组:负责对气象进行适时监测。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具体工作由区气象局负责。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该组由区安监局、赫山质监分局、赫山消防支队、区环保局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防

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公室应当加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治规划;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巡查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数据库。同时,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制度,实现重大事故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整改。

3.2监测

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公室要建立全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覆盖全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测网络,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测,各乡镇要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风险信息。

3.3报告

(1)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经核实后要及时上报区政府。

(2)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公室。

(3)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当其他灾害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公室要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上报区政府。

(4)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公室负责本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3.4预警

各乡镇、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公室要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区政府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乡镇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2)发生IV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当启动区应急预案,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区安委办核实后向区政府报告。

4.2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IV级时,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IV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超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区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4.3响应措施

(1)进入启动准备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收集事故有关信息;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

③根据相关的预案、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④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

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2)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②收集事故有关信息,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③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并及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信息;

④组织专家咨询,得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⑤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协调指挥;

⑥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方面的支援工作;

⑦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⑧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4.4信息处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IV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区安监局。有关企事业单位发生IV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立即报告所在乡镇政府和区安监局报告。

    (2) 区安监局要跟踪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需要上级协调解决问题和提供支援时,可及时提出请求。

(3)区安监局要及时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事故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相关支援工作。

(4)区安监局要和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5指挥与协调

4.5.1机制

(1)进入应急状态后,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公室要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直接负责。

(2)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地乡镇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接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

4.5.2主要内容

区危险化学品应急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②提出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必要时提出请求市政府增援的建议;

③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④指挥、协调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各成员单位的救援力量和事故发生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周边危险源的监控;

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和装备;

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⑧发布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安置;

⑨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⑩建立现场的通信联络方式。

4.6紧急处置

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后,应当立刻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物理状态和发生事故的不同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的救援工作。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物理状态,发生事故类别以及应急人员职责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装备;进入污染警戒的工程抢险、消防等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组织人员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办公室给予协调和指导。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群众的安全防护范围,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2)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和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

(4)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控制污染,减少事故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5)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并做出相应安排,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

(6)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办公室可以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组织社会力量予以支援。

4.10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区环保局负责对污染区域的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进行分析处理,及时监测、确定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及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环境数据。

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以及环保部门报送的环境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预测事故影响程度及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报告要及时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办公室。

4.11新闻报道

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4.12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区政府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及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奖励与抚恤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5.3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应当依法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与监督工作。

5.4保险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有关人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

由区本级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区安监局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政府。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区政府并抄送区直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通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的需要。

(2)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并向应急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3)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赫山消防队伍负责。

6.2.2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进行协调指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保证及时调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赫山公安分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交通局要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业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缴道路通行费。

6.2.3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2)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由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求助。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

(4)区职业病防治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中毒抢救、现场调查、毒物评价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6.2.4治安保障

(1)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赫山公安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3)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宣传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开报警电话、灾情受理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普及工作。

(2)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本单位生产、储存或者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险和防范措施。

6.4.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习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7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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