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赫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4-07-11 15:45 信息来源:区农业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打印本页】

赫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赫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会造成或可能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的突发质量安全事件,以及会对我区农产品的生产、流通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农产品品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突发质量安全事件。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国食药监协〔2006〕52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农市发〔2006〕11号)、《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湖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湘政办函〔2006〕93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8〕12号)。

         (四)《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函〔2009〕6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告》(益政通〔2009〕1号)。

         (五)《益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工作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农业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突发事件科学、有效处理。

       (四)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五)及时反映、快速行动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预案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五、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I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数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V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共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六、组织体系

     (一)赫山区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赫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1、职责:在赫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总指挥:由区农业局局长担任。

       3、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由局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人财股、科教站、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区蔬菜局、市场信息站、经作站、植保植检站、执法大队、农环站以及事故发生乡镇监管站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3)人财股:负责协调相关股站室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区发改局增列和追加应急处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4)科教站: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5)区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对政府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6)市场信息站:负责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工作。

      (7)粮油站:负责组织对与粮食、油料作物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8)经作站:负责组织对与经济作物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经济作物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9)植保植检站:负责对禁限用农药的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0)农业执法支队:负责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执法。

       (11)农环站:负责组织对涉及农业环境污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依法开展因农业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2)区蔬菜局:负责组织对与蔬菜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蔬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二)赫山区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1、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股站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区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的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站长担任;

        (2)副主任:由各相关业务股站室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站长担任。

       3、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人。股站室的联系人由其负责人担任。

        (2)各乡镇的联系人由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站长担任。

         (3)区农业局受理举报电话:4423548(局办公室,局办传真);4402389(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3)区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局(萝溪路),邮编:413002。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区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1、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粮油站、经作站、植保植检站、农业执法大队、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站、区蔬菜局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突发事件的调查。

       (2)职责:调查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突发事件的影响,提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评估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危害,为制定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找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综合组

        (1)组成:由区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对可能产生国际国内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涉外事件,视情况通过区人民政府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并对外发布。负责受理突发事件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七、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制度

      (一)监测与预警

       区农业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市场信息站负责农产品质量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测检查。各相关股站室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区农业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各有关业务股站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区农业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农产品种植、加工单位,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组织及个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机构,消费者,其他单位与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区农业局应当立即向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受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时,区农业局应当立即向市农业局报告,市农业局应当立即向省农业厅报告。

       (4)区农业局各业务股站室在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市农业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食安委。

       3、报告要求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悉知事件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一般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单位应在悉知事件后1日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

 

 

 

 发: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局属各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局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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