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2 14:19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 浏览量:77 【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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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区制定实施办法、乡镇(街道、园区)具体落实”的分级负责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为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应保尽保,维护权益。根据“全民参保”行动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先保后征,专款专用。按照“先落实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

  (四)防范风险,守住底线。及时分析研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困难、风险隐患,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应对处置,做到防范风险、引导预期、兜牢底线、确保稳定。

  二、工作步骤

  (一)对象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建立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园区)复审、区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审定、村(社区)公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原已确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按照之前已明确的条件进行严格甄别核实,经甄别核实不能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要依规依政策予以纠正)。各乡镇(街道、园区)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基本情况、参保情况详细台账;区人社局建立补贴到位情况、待遇发放情况台账;区自然资源局、区征补事务中心、区财政局、赫山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联防联控,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二)参保缴费。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按照“全民参保”行动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一次性补缴方式违规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之前已甄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各乡镇(街道、园区)应积极稳妥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当方式参保并缴费。

  (三)补贴落实。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应及时为其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确认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象(含老征地项目未确认的遗漏人员),经身份甄别后重新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象,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申请政府补贴的人员,仍按往年度文件规定进行补贴。本《实施办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2023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l2%×补贴年限(9年)锁定补贴额(企业养老保险不折算补贴);本《实施办法》实施后新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收土地公布日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8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上年度缴费补贴(8年总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总额分8年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确保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以及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均足额筹集到位。

  1.用地单位缴纳资金。用地单位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必须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缴纳。资金缴入非税收入汇总结算户,再划入区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不得减征或免征社会保障费。

  2.土地出让收入划拨资金。在不违反中央、省、市相关政策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比例为2%,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区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3.集体补助资金。区征补事务中心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区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区财政予以解决。区财政局要会同区人社局建立预警机制,当社会保障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下年度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额时,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费标准、金额以及欠费清缴等相关情况的审查。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需区人社局出具审核意见。区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缴款凭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对此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划拨不到位的,统筹制定分期分批缴纳、划拨计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欠费追缴到位。对于拒不按规定清缴社会保障费的用地单位,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惩戒。

  (三)管理和使用。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均须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区长负责制。成立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由区长任总召集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副召集人,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征补事务中心、区审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信访局、赫山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宣传、组织、相关资料报送;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参保情况等详细台账。区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区征补事务中心负责计提10%的征地补偿费用并及时划拨至区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组织对新增被征地农民(含老征地项目未确认的遗漏人员)身份的认定,制定身份认定申报审批流程。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划拨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负责每年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区人社局统筹安排。赫山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区税务局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区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等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严格督查督导。区人民政府将对各部门单位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严肃处理。

  鱼形山街道、朝阳街道、谢林港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资金筹集和管理由益阳高新区负责,具体业务经办由赫山区人社局负责。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附件:1.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

  2.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

  3.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4.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流程图

  5.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

  6.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图

附件1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

  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关于“存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甄别

  “存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各地按原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开展“存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甄别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从严从实、较真碰硬;尊重事实、确保稳定”的原则。

  (一)重点范围。主要甄别以下人员: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年龄未达到16周岁的人员;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大于当时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认定标准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以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法律法规或省、市、区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对象的其他人员。

  (二)甄别步骤。身份甄别步骤为:一是部门核查。区自然资源局对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村(社区)征地情况和征地范围内的人员身份情况进行复核,按村(社区)归类,建立花名册;区人社局对参保情况进行复核;赫山公安分局对被征地农民对象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和居民户口簿信息进行复核。二是乡镇(街道、园区)排查。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牵头对身份存疑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佐证资料,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花名册,经乡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行政公章后上报至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并建立相应台账,确保一人一档。三是会商审查。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对核查情况进行会商,对存疑人员进行进一步审核,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四是社会监督。将拟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来电来访组织开展核实、答复,发现不符合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对象坚决予以清理。

  (三)工作要求。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台账,经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审核后报相关成员单位存档。

  二、关于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

  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后依规依程序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含老征地项目未确认的遗漏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应坚持“个人自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

  (一)认定范围

  1.本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含)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1)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3)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4)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2.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范围: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有原始档案)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3)已按照知青、大集体、小集体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4)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类(含寄住、暂住)人员;

  (5)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二)认定程序

  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

  1.申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初审。土地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社区)进行讨论、初审。相关资料需要审核人签字,形成《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3.第一轮公示。《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村集体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相关资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一并报所在乡镇(街道、园区)。

  4.复审。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由乡镇(街道、园区)牵头,组织派出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站所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复审。

  5.会审。审查后并将《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区征补事务中心,由区征补事务中心组织专班成员单位对资料进行联合会审。

  6.第二轮公示。会审后的《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社区)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天。

  7.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统一负责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

  附件2



  说明:1、申请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内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2、村组提供征地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一份、乡镇(街道、园区)一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一份、区征补事务中心一份。

附件3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附件4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流程图

附件5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筹集流程。

  一、基本原则

  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应收尽收、先保后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等。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按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缴纳,不得减免和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政府补贴。区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2%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区征补事务中心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三、规范资金筹集

  (一)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1.区自然资源局核定用地单位拟征地面积及用地性质等;

  2.区人社局按照规定核定应缴的社会保障费;

  3.用地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到区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4.区人社局凭用地单位足额缴费至区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到账证明出具审核意见;

  5.用地单位凭审核意见和缴费到账证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提取

  1.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按职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

  2.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国库;

  3.区财政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三)征地补偿款集体补助部分的提取

  1.区征补事务中心与村(社区)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2.区征补事务中心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提前提取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3个月内划拨到区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上述资金到达区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后,再及时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保补贴发放。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区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区财政予以解决。

附件6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图

  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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