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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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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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第二部分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第二部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原则上以各行政机关网站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等栏目为依托,不另设专门栏目,不得设立专门网站。未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或者有类似栏目但使用其他名称的,应当统一设置并统一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站首页位置展示。没有单独网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事宜,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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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