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区着力推进政务公开清单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形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现将各单位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集中对外公开。

区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区民政局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目录下载 目录下载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高效办成一件事 链接地址 “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二)发布年度重点事项清单。在总体清单基础上,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分批发布年度重点事项清单,逐一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有序推进实施。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组织股
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 链接地址 赫山区民政局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链接地址 赫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政府网站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链接地址 赫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回应关切 链接地址 对赫山区民政局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进行主动回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政府网站 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 办公室
慈善信息 链接地址 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慈善事业促进股
社会组织信息 链接地址 赫山区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结论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3〕4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材料要求、办理程序和时限,以及联系方式。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3〕41号)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组织股
社会福利 链接地址 围绕老年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等事项 ,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 、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二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 。重点围绕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 、临时救助 、老年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等事项 ,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 、救助标准 ,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 ,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 、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围绕老年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等事项 ,全面公开福利补贴对象认定条件 、申领范围 、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 ,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 、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政府网站 被保障儿童相关信息禁止对外公示 ,其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救助股、老龄工作股、社会事务股
养老机构管理 链接地址 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52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52号): 以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 、运营秩序等方面为重点加强监管 。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 、行业规划 、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 ,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 ,明确监管事项 、监管依据 、监管措施、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66号)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 、材料清单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老龄工作股
殡葬管理 链接地址 殡葬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 6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 673号) :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体系 ,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它载体将本地区殡仪馆和公墓的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价格)进行公示 ,为群众监督、选择提供方便。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事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