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包括下列内容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以及举办单位对年度报告的审查意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网站或者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