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发布时间:2025-12-11 09:51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打印本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