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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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划拨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划拨土地要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将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拟定供地方案,供地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者发放划拨用地决定书,将划拨用地决定书确定的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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