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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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11 10:45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打印本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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