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 日之前 ,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接受人民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