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及屠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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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11 11:37 信息来源: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打印本页】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机构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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