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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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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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对外法律文书式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以及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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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
相关业务警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