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
依申请公开服务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全文。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党政办公室 |
| 防返贫监测
|
监测对象名单、家庭信息等。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
《中共湖南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委乡振组发〔2021〕1号)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三、优化监测方式和程序。(二)监测程序。完善监测对象识别程序,新识别监测对象增加农户承诺授权和民主公开环节。监测对象确定前,农户应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并授权依法查询家庭资产等信息。在确定监测对象、落实帮扶措施、标注风险消除等程序中,应进行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
《中共湖南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委乡振组发〔2021〕1号)二、常态化开展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二)规范监测方式和程序。2.识别程序。第三步:村(居)评议公示。对评议会确定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由村(居)委会在群众集中地进行公示,时间为 7 天。(三)标注风险消除的标准和程序。2.风险消除程序。第三步:村(居)民主评议。将评议通过的拟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在村内群众集中地公示7天。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 |
经济发展办公室、村(社区) |
公益性岗位
|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名单及补贴发放信息。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10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四、规范岗位聘任。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做好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 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10号)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招聘办法,指导监督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各地要组织做好招聘信息公开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察、拟用公示等工作。岗位拟聘用人员应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或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 社会救助-医疗
|
医疗救助:办事指南、医疗救助信息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 |
| 社会救助-低保
|
最低生活保障:对办事指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等,进行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 |
| 社会救助-特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办事指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单、特困供养人员终止供养名单等,进行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益政发〔2017〕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益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益政发〔2017〕18号)第九条: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十条: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终止程序。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 |
| 社会救助-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对办事指南、临时救助对象名单等,进行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 |
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党政办公室 |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政府网站 |
每年4月1日之前 |
司法所 |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28号)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28号)第二十一条:办理结果公开。(一)按照“谁办理、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确定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二)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进行审查。(三)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在答复建议代表、提案者后1个月内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
在答复建议代表、提案者后1个月内予以公开 |
党政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