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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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渡镇人民政府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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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党政办公室 |
|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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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相关政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益赫政办发〔2017〕54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 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湘卫人口家庭(2023)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公布。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特困人员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公布特困人员姓名、家庭救助供养人数、生活自理能力等级、救助供养标准等信息,其中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公布的信息应当加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赫山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益赫政办发〔2017〕54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范社保基金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益政办发〔2014〕12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湘社险函〔2015〕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三章 保障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符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条 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计算,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3亩),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人口纳入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登记范围,其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日为基准日。到龄办理退休时,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补贴。
第五条 参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承包土地被政府征收为建设用地;
(二)按照征收面积领取了补偿款;
(三)已完成所涉及项目的征地拆迁任务;
(四)参保时户口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内容
第十五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人身损害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提供免费治疗。经积极治疗痊愈的,不按并发症处理。
第十八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农村奖扶)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下简称计生特扶)对象的申报、资格确认、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二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农村奖扶和计生特扶(以下统称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享受奖励扶助对象在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及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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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 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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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及统计,包括使用人、用地面积、耕地或非耕地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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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 |
| 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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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商品林补偿资金发放、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退耕还林补偿资金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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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
|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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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乡镇、村两级河湖长名录,河湖长姓名、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河湖管理范围。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
《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通过湖长公告、湖长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各地要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各地要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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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其他(标识牌)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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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房屋拆迁相关政策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房屋性质、面积、家庭人口、征拆金额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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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 |
|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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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相关政策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征收土地性质、面积、补偿金额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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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 |
| 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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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的相关信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推进情况,具体宗地流转方、流入方、流转用途、流转面积、流转价格、流转金额,实行流转奖励地方的流转奖励结果等信息;项目库建设、衔接资金计划文件、资产后续管理、雨露计划、产业奖补、公益性岗位、一次性交通补贴、小额信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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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办公室、经济和生态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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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渡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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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
党政办公室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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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服务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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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党政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