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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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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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对办事指南、临时救助对象名单等,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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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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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便民服务中心、民生事务办公室、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