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银山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主体:赫山区金银山街道办事处 | ||||||||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公开责任 |
| 机构职能信息 | 领导信息 | 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简介、工作寸照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党建办公室 |
| 机构信息 |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党建办公室 | |
| 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党建办公室 | |
| 下设社区信息 | 下设社区信息,包括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党建办公室 | |
| 规划信息 | 工作总结和计划 | 年度性工作规划计划和成果总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党政办公室 |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决算和专项资金信息 | 根据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公开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公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相关项目及评价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 财政预决算信息: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专项资金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财政办公室 |
| 人事信息 | 领导干部任用和人员聘用 | 人员招聘信息公示,结果公告、任免公示、人员调整信息等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1号)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1号)第二条: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新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须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第十二条:招聘公告统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以同时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党建办公室 |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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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 |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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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 | |
| 重大政策转载 | 重大政策转载 |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客户端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国务院各部门网站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要及时充分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网站应及时转载。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党政办公室 |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党政办公室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二、统一规范: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党政办公室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 |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便民服务中心 | |
| 业务事项 | 社会救助 | 临时救助:对办事指南、临时救助对象名单等,进行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便民服务中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各社区 |
| 社会救助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办事指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单、特困供养人员终止供养名单等,进行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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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各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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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对办事指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等,进行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便民服务中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各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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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 | 医疗救助:办事指南、医疗救助信息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 □广播电视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档案馆/图书馆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信息屏或公告栏) √其他(便民服务中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各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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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和服务 | 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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