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区着力推进政务公开清单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形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现将各单位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集中对外公开。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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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文件 | 由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各相关业务部门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龙岭产业开发区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要求,特编制并向社会公布龙岭产业开发区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在赫山公众信息网进行公开并可下载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联系:龙岭产业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电话:0737-2220501,电子邮箱:973067608@qq.com。 一、总体情况 2024年,龙岭产业开发区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扣上级工作要求,增强信息精准性,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现将2024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领导,凝聚工作合力。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为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深入推进,龙岭产业开发区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小组,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站办局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政务管理服务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提高工作水平。龙岭产业开发区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是例外”为工作要求,主动、准确、及时、全面的公开政府信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有序开展。 (三)加大力度,提高公开质量。龙岭产业开发区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围绕园区工作情况、通知公告等信息,加大公开力度,扩大主动公开的信息量。畅通工作渠道,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信息公开渠道不丰富。 二是政务公开服务质量需要提升。 (二)改进情况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比较单一,没有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将多尝试采用多样化的表达方式,如短视频、图文结合等,提高政务信息的可读性和吸引力。积极探索媒介融合之路,实现多渠道传播。 二是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区委、区政府的重大部署精神,学习相关政务公开业务知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管理,进一步保证政务公开服务质量。做到工作有机制,年初有计划,实施有方案,负责有专人。持续落实政务公开常态工作,加强主动公开力度和主动回应力度,对政府信息及时公开。持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加强与各部门的工作对接,明确各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细则,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规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4年本单位无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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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 综合部 | |||||||||||||||||||||||||||||||||||||||||||||||||||||||||||||||||||||||||||||||||||||||||||||||||||||||||||||||||||||||||||||||||||||||||||||||||||||||||||||||||||||||||||||||||||||||||||||||||||||||||||||||||||||||||||||||||||||||||||||||||||||||||||||||||||||||||||||||||||||||||||||||||||||||||||||||||||||||||||||||||||||||||||||||||||||||||||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 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依申请公开服务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 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已主动公开大量政府信息。建议您在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前,先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新闻媒体、公示栏(屏)等渠道和方式对所需政府信息进行查找。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三)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避免使用如:XXX等信息、XXX所有信息、XXX相关信息等方式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本单位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涉及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请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涉及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事项,请通过其他渠道联系反映。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可以采用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
(七)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按照申请人指定的纸质邮寄答复或电子邮件答复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八)本单位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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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部 |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1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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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部 |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办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区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2),《申请表》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办理申请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相关说明 1.申请人可先在相应的主动公开平台上检索获取所需政府信息。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 办公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凤山路1号 邮政编码:413000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4:30-18:00;冬季: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737-2220501 邮箱:973067608@qq.com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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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 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政策解读]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核的关系
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都是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二者联系密切,但也存在明显区别。 联系主要体现在:一是均为事前审查,即在政策措施出台前履行审查或者审核程序,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或者违法的问题;二是均为自我审查,即由政策制定机关自行审查,只不过从政策制定机关内部看,公平竞争审查更多由起草机构分别审查,合法性审核更多由法制机构集中审核;三是均旨在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机关作出不当行政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区别主要体现在:一是审查目的不同。合法性审核的目的是防止相关政策措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以及相关立法程序;公平竞争审查的目的是防止相关政策措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二是审查依据不同。合法性审查的依据较为广泛,所有的法律法规均为合法性审核的依据;公平竞争审查的依据既包括《意见》《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也包括《反垄断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审查原则不同。合法性审核主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分析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符的问题;公平竞争审查坚持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并重,既要分析相关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依据,也要分析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下是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由于二者存在明显区别,政策制定机关在执行中不应将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核相互替代。实践中,一些政策制定机关完全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合法性审核,没有体现出公平竞争审查的任何痕迹,影响了公平竞争审查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在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把握好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核的关系建立健全相对独立、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内部审查机制,严格遵循基本流程开展审查,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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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 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今年以来,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在市委市政府、区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大局,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职能,奋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现将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法治基础。严格落实法治建设责任。将法治建设纳入中心党组年度工作计划,列为年度重要研究议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具体抓、各科室协同抓的齐抓共管法治工作新格局。 (二)强化法治学习,提升法治素养。1、实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推进法治学习常态化。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法律法规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支部学习必修课。2025年组织全局干部参加法律知识培训1次、开展中心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法活动共计3次。全体干部积极参加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平台(如法网)在线学习,深入开展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全体干部参加考试,合格率达100%。提升干部职工的法治素养。2、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园区重大决策、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制定及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依法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有效保障决策决定的科学、合法、合理。 (三)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法治意识。1、依托各类媒体开展普法宣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普法宣传信息,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积极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2、深入基层开展普法教育。通过设置宣传栏、发放法律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多种形式,向企业、群众宣传普及有关法治安全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办事,形成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意识。 二、存在的不足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1、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推进力度还不够,法治理念、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推进有待加强。2、从事法治工作人员数量少,不够专业。从事法治工作人员,大部分为兼职,业务工作相对较重,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学习,在法治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3、创新意识不足,推出的特色品牌、典型案例较少。 三、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深入贯彻法治思想,积极推进法治建设,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通过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具体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治工作有序开展;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升队伍法律素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文件管理;在决策过程中,坚持依法决策,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下一步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相关工作要求,加强法治教育学习,提高干部队伍的法治思维。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和专题研讨,引导全体干部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 二是扎实做好普法守法工作。推进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干部法治建设,抓好干部岗位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全局干部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结合“4·15”国家安全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围绕群众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活动,滋养全民法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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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每年4月1日之前 | 综合部 | |||||||||||||||||||||||||||||||||||||||||||||||||||||||||||||||||||||||||||||||||||||||||||||||||||||||||||||||||||||||||||||||||||||||||||||||||||||||||||||||||||||||||||||||||||||||||||||||||||||||||||||||||||||||||||||||||||||||||||||||||||||||||||||||||||||||||||||||||||||||||||||||||||||||||||||||||||||||||||||||||||||||||||||||||||||||||||
| 重大政策转载 |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指引》的通知 工信部联规〔2025〕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现将《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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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26号) | 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赫山区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答复 吴晓委员: 您在益阳市赫山区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益阳市赫山区电解电容器产业链建设的提案》(第42号)收悉。经我单位专题研究,结合当前产业链建设进展,现答复如下: 一、产业链总体情况 龙岭产业开发区聚焦铝电解电容器产业,不断强化政府引领、平台服务和要素保障,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整体竞争力。2021年益阳铝电解电容器产业集群成为湖南省首批先进制造业集群,2022年入选首批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目前累计集聚电容器产业链企业92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67家,高新技术企业32家,以上市企业艾华集团为龙头,有华翔、华慧2家拟上市企业,万京源、和天、鹏程、安兴等6家国家级“小巨人”企业,有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产品3个,拥有2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9个省级创新平台、3个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累计专利技术超700项。2025年1-5月份实现总产值68.59亿元,同比增长10.16%。 二、产业链培育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企业培养有成效。园区每年制定企业梯度培养计划和培优扶强清单,动态完善拟入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等序列的企业资源库,加强对企业的精准服务。支持阳光电子申报国家级“小巨人”企业;指导锦域电子、昌隆电子、东方电子等8家企业获评湖南省第九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宏顺达电子、睿达电子、东和电子等10家电容器企业成功申报了2025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启动了华为云企业数字化改造第三年行动;继2024年获市区电容湘军品牌认可后,今年正全力争创电容湘军省级品牌,目前正组织申报资料。 二是产业发展有后劲。园区聘请中机院高规格编制电子信息产业规划,形成产业链图,为产业发展绘制了蓝图。围绕“一主一特”推进产业招商和项目建设,目前电容器产业在建项目有18个,安兴电子、阳光电子等电容器企业陆续开展设备更新,将大幅提升集群整体产能,并实现智能化、绿色化升级。金江电子、益利达电子、合信源电子等上游企业依托集群优势不断壮大,“一小时原材料供应圈”的优势无可替代。艾华集团以高端薄膜电容扩展新能源汽车、光伏应用领域,引领集群企业从传统照明领域向工控、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领域迈进。和天电子致力于将数字化经验运用于电容器超级工厂,并建立行业首个数据大模型。中电益阳信息科技园计划打造全国一流的电子元器件产业创新中心。 三是平台服务有支撑。5G+电容器智能制造孵化中心已聚集10余家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智改数转、知识产权、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法律咨询以及人才、金融等一站式服务。电容器检测检验中心正逐步投入使用,为企业开展产品检测乃至创新研发提供了有力平台支撑,正在积极争取国家级检测平台资质。成功创建了“电容湘军”市级劳务品牌,与益阳高技校合作在电子产业园打造了实训基地,为电子信息企业定向培养产业工人。 四是数字赋能有特色。园区与华为云合作打造首个基于产业集群的工业云平台——华为益阳电容云,集结东之信息、深拓智能等专业服务商,服务园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并设立数字化专项引导资金,积极举办数字化宣讲、交流、诊断活动,解决企业“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的问题。目前电容器企业“10+60+600”标杆打造(10家数字化标杆工厂、60条智能制造生产线、600个智能工位)的目标已初步实现,和天、鹏程、阳光、华琳等企业纷纷斩获湖南省“上云上平台”标杆、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新基建”标志性项目等荣誉。持续推进“智赋万企”行动,分梯队引导企业开展数智转型,不断推进“龙岭制造”向“龙岭智造”升级。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聚焦培育电容器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十五五”期间,要进一步扩大全市电容器产业集聚优势,着力将益阳市打造为全国电容器智能制造核心基地,力争全国市场占有率达到35%—40%、综合产值达350亿元以上。在顶层设计上,积极争取省级战略赋能,加快出台《支持益阳市高端电子元器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电容器产业向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跃升。在细分领域上,在支持龙岭电子产业园三期、超级共享工厂等电解电容企业的基础上,重点支持薄膜电容、陶瓷电容、云母电容等产品多维发展、创新升级。同步围绕消费电子、智能终端等产业链下游招商延链补链。在实数融合上,深化“智赋万企”行动,引导电容器产业集群率先开展数字化转型,建设艾华、信维等一批智能工厂,和天、安兴、万京源等一批数字化车间,鹏程、金江等一批智能工位。将龙岭打造成“实数融合”标杆园区。建强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支持华为云在园区规模化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平台,持续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 二是聚焦打造全国高端电子元件创新高地,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一是探索建设科创“双向飞地”。主动对接“长沙建设全球性研发城市”战略机遇,推动企业与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西安交大、中南大学、湖南大学等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级以上科创平台,创新“候鸟型专家”“周末工程师”等柔性引才机制,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科研在长沙、转化在益阳、孵化在园区”的科创生态。二是支持创建电容器国检中心。充分发挥产品检验、标准制修、技术研发、企业服务“四个中心”支撑作用,积极推进电容器行业自主制订企业、团体、地方、行业、国家、国际“六个标准”,进一步擦亮电容器产业集群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质量品牌,持续提升行业话语权与产品竞争力。同时,支持益阳电容器协会自主承办2026年中国电子元件产业峰会。 三是聚焦打造全省产业区域共进新样板,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立足益阳作为长株潭都市圈的拓展区、辐射区,充分发挥电子信息产业优势、东接东融区位优势,依托公共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湖南自贸试验区协同联动区等平台,深化与岳麓高新区、宁乡经开区等先进园区合作共建,实现产业、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五项协同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健全产业生态,将益阳打造为全省产业区域共进新样板、电子信息产业副中心城市。 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
其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部牵头,业务部门配合 | |||||||||||||||||||||||||||||||||||||||||||||||||||||||||||||||||||||||||||||||||||||||||||||||||||||||||||||||||||||||||||||||||||||||||||||||||||||||||||||||||||||||||||||||||||||||||||||||||||||||||||||||||||||||||||||||||||||||||||||||||||||||||||||||||||||||||||||||||||||||||||||||||||||||||||||||||||||||||||||||||||||||||||||||||||||||||||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26号) |
关于在龙岭产业开发区建设“全国电容器产业工人文化宫”建议的办理答复
尊敬的陈旭红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在龙岭产业开发区建设“全国电容器产业工人文化宫”的建议》已收悉,龙岭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十分重视,多次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承办的部门同志多次与代表进行交流和沟通。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认真研究方案。6月12日,园区邀请代表参加了人大建议办理调研座谈会,园区办公室、产业发展局以及赫山发展集团有关负责人共同参加,会上交流了电容器产业工人文化宫建设的意义、现有基础和相关建设标准,并围绕“全国电容器产业工人文化宫的建设”研讨了3个方案;一是结合益阳大道南侧在建的益阳市第二工人文化宫打造电容器产业工人文化宫;二是利用银山社区资江机闲置房产进行改造;三是结合关山路北侧在建的中电赫山电子信息科技园建设电容器产业工人文化宫。经充分讨论,与会人员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方案选址最适宜,也是当前能最大化利用资源、节约成本并达到建设效果的方案。 二、积极沟通汇报。园区及时向区人大联工委、财经委汇报建议办理思路及项目推进方案,并争取区人大、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高位推进。及时与区总工会联动,共同推进建议办理。 三、争取上级支持。已与益阳市总工会初步沟通,表达了赫山区为推进全市主导产业完善产业生态,建议在益阳市第二工人文化宫建立一个“电容器产业工人文化宫”的意见。下一步,还将联合区总工会进一步向上级汇报,争取与在建的益阳市第二工人文化宫达成合作,将电容器产业工人文化宫的打造融入到市第二工人文化宫项目,以实现项目效益的最大化。 根据益阳市第二工人文化宫的建设进程及其承接2026年省运会赛事的计划安排,这项工作有望在明年之前办结。感谢您对龙岭产业开发区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园区多提宝贵建议。
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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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部牵头,业务部门配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