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赫山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0000005/2023-1841764 文号:益赫政发〔2023〕9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23-00006 签署日期:2023-09-30 发文日期:2023-09-30 信息时效期:2028-09-29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赫山区 浏览量:

HSDR202300006

 

 

 

 

 

 

 

 

益赫政发20239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赫山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3930


赫山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无违反相关节水、供用水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我区节水宣传、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等)利用设施建设或其他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其他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资金。所需奖励资金高于当年节约用水奖励预算资金的,各奖项实际奖励金额根据二者的比例进行相应核减。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励分为节水先进单位奖、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建设奖等3个奖项,对获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荣誉证书和规定数额奖金。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奖励。

第六条  节约用水奖励发放标准: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按照最高30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节水建设奖:按照单位用户实际投入节水设施建设资金的50%给予奖励,其中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他单位用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单位奖:

(一)重点单位用户实际用水量连续12个月低于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

(二)供水企业严格按照《益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推行节约用水工作,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工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中水、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单位用户根据有关节水规定和规划,积极投入资金建设节水设施,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减少或替代自来水使用的,授予节水建设奖。已经被授予节水建设奖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此奖项。

第十条  申报节水先进单位奖需提供以下至少一项材料:

(一)最近12个月水费单据和单位用户用水计划通知书。

(二)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及其他配合水务主管部门开展节水工作的文字材料,需由单位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为供水企业的,需提供供水损耗及依据。

第十一条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满足第八条中所列举任一条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实物、举报材料等。仅有文字说明材料的,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申报节水建设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水设施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包括设计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决算审计文件、与节水设施有关的图纸、竣工资料、技术文件等。

(二)水费单据及用于证明生产、生活规模的纳税材料。

(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建筑、安装)评定意见。

(五)项目验收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必须按照每年度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规定要求申报奖励,并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区水利局将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取消其5年内的评选资格,已获得节水奖励的,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金(节水先进单位奖、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建设奖每年分别评选不超过5个)。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由区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及标准,并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单位、个人。

第十五条  区水利局按以下程序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入选单位、个人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

(二)公示。将初步获奖名单在本级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进行实名举报。单位进行举报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进行举报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附有详细书面证明材料。区水利局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举报单位和个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区水利局对结果进行审定,报区人民政府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公布。将最终获奖名单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领奖。通知获奖单位和个人到指定地点、指定时间领取荣誉证书和奖励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