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SDR-2025-01004
益赫政办发〔2025〕5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
赫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投诉举报处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由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或批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鉴证鉴定、咨询证明等服务事项。
第三条 区优办负责全区中介服务投诉举报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督办。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履行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职责。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四条 投诉举报渠道:
线上平台:“赫好办”服务平台,电脑端网址https://hhb.58y
icun.com,手机端网址https://hhb.58yicun.com/hsh5/pages/
heshan/index.html;投诉举报电话:0737-2935510(区纪委监委)、0737-4111187(区优办);现场受理: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和“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行业协会、商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站可收集相关投诉举报并转报同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
第五条 受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强制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变相限制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
(二)行政机关刁难自主选择中介的市场主体、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批;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泄露企业信息、违规干预中介服务等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六条 不予受理情形:
(一)投诉事项属于市场主体间民事纠纷,或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的;
(二)投诉举报内容无具体事实、证据或诉求的匿名举报;
(三)同一投诉事项无新证据重复提出的;
(四)超出本区行政管辖权限的。
第七条 投诉材料要求:投诉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包括明确的被投诉对象及具体事实描述;相关合同、票据、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复印件;实名投诉需提供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单位投诉需加盖公章。
第三章 投诉举报办理
第八条 受理程序:投诉受理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投诉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办理时限:
(一)一般投诉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委托检测、鉴定等专业认定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三)涉及违纪违法问题需移交区纪委监委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办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终止办理情形:投诉人与被投诉对象达成和解并书面撤回投诉的;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的;经核实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歪曲虚构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举报人,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被投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核实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遵照投诉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投诉举报被查实的,应严肃处理:
(一)违规指定中介机构或干预市场主体选择的,由区纪委监委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介服务成果不予认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违规行为涉及干部管理权限范畴的,及时向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进行反馈。
第十四条 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其身份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不遵守从业规则,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列入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失信“黑名单”,并将其违法行为线索报送至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投诉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奖励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诉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匿名投诉举报的,按照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规定调查核实,结果不作为奖励依据;
(二)对数人非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对数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数人平均分配;
(三)对一次举报多个案件的,按照案件核实处理数量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条件:提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并附有相关证据,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给予举报人相关奖励,根据问责情形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置的,奖励1万元;给予第二种形态处置的,奖励2万元;给予第三种形态处置的,奖励3万元;给予第四种形态处置的,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奖励程序:
(一)区优办在案件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并送达《奖励决定通知书》;
(二)投诉人凭通知书及身份证件在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三)投诉举报奖金由区级财政统筹相关资金解决,接受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监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赫山区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联动处理暂行办法》相冲突的部分,以《赫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条款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