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694041623/2014-888921 文号:赫政通字[2014]第2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4-00003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4-01-08 信息时效期:2019-01-07 所属机构: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政府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使市民群众过上一个平安、喜庆、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限制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志溪河以东,花乡路(含)以北,云树路(含)以东,迎宾路(含)以北,桃花仑东路(含)以西,省道308线以北,长常高速公路以西,资江以南的区域,以上范围外1公里以内全部列入禁销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销区内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限制燃放区域

下列区域及周边100米范围以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市、区党政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大型超市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经营场所;

(六)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科研、生产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七)城区山林、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场地;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三、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门店内购买,并查看产品厂家和日期等,辩明是否属于个人燃放的合格产品。

五、单位、个人购买烟花爆竹后,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携运和运载,不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得邮寄或在托运的行李中夹带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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