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检查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694041623/2013-888954 文号:益赫政通〔2013〕12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3-00024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3-10-28 信息时效期:2013-12-07 所属机构:区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区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检查工作的通告

益赫政通〔2013〕12号

为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赫山中心城区个体工商户税收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3年10月28日至12月7日。

二、检查对象

赫山中心城区正常营业的个体工商户。

三、检查内容

(一)2013年1月至9月期间,所有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税收核定是否与其营业面积、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租金等情况匹配;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月经营额超过定额20%的,是否按规定的申报期限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2013年1月至9月期间,重点行业、重点个体工商户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是否存在发票开具金额高于定额应补税未补税、应调整未调整定额的现象;是否存在拒开发票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没有开具发票的经营收入是否进行了纳税申报。

四、检查结果的运用

对经过核实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进行核定或及时调整纳税定额;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且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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