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694041623/2013-888990 文号:益赫政发〔2013〕12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3-00010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3-05-22 信息时效期:2018-05-21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赫政发〔2013〕12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

保健费标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

(一)特别扶助对象。符合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20号)文件规定,并领取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二)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国家和省里所定政策标准每人每月135元扶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合计每人每月享受18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国家和省里所定政策标准每人每月110元扶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合计每人每月享受160元,直至独生子女康复为止。

二、提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对象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

(一)发放对象。符合《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湘人口发〔2011〕6号)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对象。

(二)发放标准。全区统一按每月12元的标准发放。

三、实施的范围和资金来源、发放、管理形式

(一)实施范围。从2013年1月起,在全区全面实施。

(二)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原规定标准的负担比例不变。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的提高部分,在区级“生育关怀”资金中筹集。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2元,除省、市财政承担的每人每月4元以外,其余部分从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社会抚养费中筹集。

(三)发放形式。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个人账户,直接打卡发放到人。

(四)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区级财政要将提高标准的特别扶助金安排拨付到位,监督代理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按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特别扶助金和保健费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要切实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按照特别扶助人数、提高的特别扶助标准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做好资金预算,确保特别扶助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配套到位,按时发放。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特别扶助对象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全区各有关单位应做好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对象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按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不低于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和保健费等违规行为。

(三)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与开展“生育关怀”、“关爱女孩”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2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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