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2-889019 文号:益赫政发〔2012〕22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2-00023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2-08-24 信息时效期:2017-08-23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促进土地出让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地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益阳支行国家金库赫山支库中设立专账,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区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赫山国土分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执收工作,并按土地出让宗地建立台账,核算土地出让收支,填报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益阳支行国家金库赫山支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三、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国库。其具体收缴程序如下:

土地出让收入由赫山国土分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抄送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缴款通知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缴后将核实后的土地出让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开出的缴库通知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划缴国库,国库按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土地出让收入。

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供地方式、土地出让收入总额和缴纳时限;依法批准分期缴纳的,应载明分期缴纳区财政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四、赫山国土分局和区财政局要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财政。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赫山国土分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赫山国土分局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文件规定,从缴入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总价款的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等。

六、按照《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04〕46号)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每平方米7.05元乘以出让面积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七、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4号)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每平方米2.35元乘以出让面积计提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实际生活困难的补助、被征地农民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经费的补助和特殊性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的调节。

八、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总价款的5%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11〕36号)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纯收益的10%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纯收益的10%计提教育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学前教育、乡村学校少年宫、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与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

十一、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实行按宗计提、分笔缴纳、分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初核定的预算并经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方案予以实施。

十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审批。土地出让成本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城投公司未收储的土地由区城投公司参与审核)。土地出让成本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征缴后,由赫山国土分局或区城投公司按宗地编制上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费用审批表,并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省市宗地出让批准文书或划拨决定书、供地例会记要、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征地拆迁协议和相关补偿费用的票据、省市报批费用票据以及土地“五通一平”工程的税务发票等),区财政局按实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区财政局在成本费用审核中必须严格把关,除上级政策和区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般商业或综合用地出让成本不得高于出让总价款的45%,工业用地不得高于70%,其他用地不得高于50%,否则成本费用审核原则上不得通过。

十三、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是指国土出让收支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业务的过程中收取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市区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区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见下表)的资金包干给国土出让收支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出让业务经费支出(包含代收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改制企业用地项目除外),具体项目包括用地管理费、土地勘测费、地价评估费、地质灾害评估费、矿产压覆评估费、图纸费、招拍挂代理费、公告费、场地租金等。提取的业务经费列入年初基金预算,区财政局按季度根据收入情况核拨资金。土地出让收入中除提取的业务经费和省市报批的费用外不再支付其他任何业务费用。

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提取限额比例表

土地出让总价款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01-

500万元

501-

1000万元

1001-

5000万元

5000万元

以上

工业用地项目

提取比例%

3.7

3.7

3.7

3.7

3.7

商业或综合用地项目提取比例%

2.5

2.2

2

1.8

1.5

十四、土地出让纯收益的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成本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和相关计提资金后的纯收益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安排给土地权属单位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企业改制支出,其余部分由区统筹使用。其中,改制企业的全额安排;区城投公司和龙岭工业园工业用地项目的全额安排,商业或综合用地项目的按90%予以安排;乡镇特色园区工业用地项目的全额安排,商业或综合用地项目的按70%予以安排;其他项目的按50%予以安排。

十五、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收支预算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第三季度,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区财政局汇总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财政年度终结,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十六、赫山国土分局和区财政局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赫山国土分局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赫山国土分局。

十七、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赫山国土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益阳支行国家金库赫山支库要定期对全区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八、本通知自二?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土地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共印35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