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通告
索 引 号:694041623/2012-889033
文号:益赫政通〔2012〕5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2-00012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2-03-30
信息时效期:2017-03-29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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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通告
益赫政通〔2012〕5号
为确保防洪安全,保护水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2年4月15日前,凡在我区境内拦堵河道和泄洪渠道,从事违法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自行清除所设置的拦河渔具或堤坝。
二、2012年4月15日前,凡在我区境内河道非法开采砂石,非法经营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违法作业,自行拆除违法开采和经营砂石的设备设施。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在禁渔期(每年3月10日至6月30日)和禁渔区(区内所辖天然水域)禁止捕捞。渔政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好水产资源。
四、在河道、泄洪渠道管理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程序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五、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拦湖渔具或堤坝,违法开采和经营砂石的设备设施,区人民政府将责成相关执法单位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自行负责。
六、对妨碍行政执法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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