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2012)

索 引 号:694041623/2012-889034 文号:益赫政通〔2012〕6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2-00013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2-04-23 信息时效期:2012-12-31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益赫政通〔2012〕6号

为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安部等六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在赫山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的个人,均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提供房屋出租情况,并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 

二、征收标准。私房出租税收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房产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住房(门面、写字楼、商铺),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 

凡出租房屋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不能提供有效租金收入凭据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税法规定核定纳税人的计税租金收入,并依法计征地方各税及附加。 

三、征收方式。私房出租税收由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代征。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税收协控联管办公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赫山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赫山工商分局、朝阳工商分局等部门单位参与,实行综合治税,联合监管。 

四、法律责任。凡在赫山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的个人,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2011年元月至12月所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按上述征收标准计算出应纳税款后,依法向当地地税机关或向地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对当年度的房屋出租税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依法按月向当地地税机关或向地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的,地税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给予行政处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私房业主是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由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房屋承租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房屋租金时必须向房屋出租人索取发票,凡未取得房屋租赁发票的,地税机关将依法给予违章处罚。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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