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砂石行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1-889043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1〕21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1-01001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1-06-07 信息时效期:2016-06-06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砂石行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我区砂石行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9〕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砂石行业税收是我区重要税源之一。加强砂石行业税收管理,对于规范税收秩序,增加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区砂石行业税收管理漏洞较大,单位(个人)缴纳税费意识不强,发票管理不规范,税收流失严重。各级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控联管和以票(证)控税、先税后证”的原则,切实加强砂石行业税收管理,强化征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严防税收流失。

二、明确协控范围

凡在赫山区范围内从事砂石采掘、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销售的砂石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加强协控联管

(一)实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耗用砂石(混凝土)发票查验审核管理制度。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其工程耗用砂石(混凝土)必须索取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并凭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付款、记帐、结算;供应建筑安装工程耗用砂石的单位或个人无法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发票的,由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部门(个人)督促其到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窗口代开合法发票并缴纳税款。

(二)实行“以票控税、先税后证、先税后拨”的管理办法。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建安工程耗用砂石有关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相关单位应定期与国税、地税部门交换工程规划审批、工程中标、工程报建、工程预(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房产预售证等相关信息。

1.区税控联管办要加强与市税控联管办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开采中标企业有关砂石采掘、运输信息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区国税、地税部门,国税、地税部门派人及时采取措施对企业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查找漏洞。

2.地矿部门必须在开采权拍卖前将有关开采沙石河段、销售数量、市场平均价格等信息告知区国税、地税部门,国税、地税部门派人测算每户应纳税额,中标企业在中标前将年度应纳税额50%的税款及时缴纳后方可中标,税务部门将余下的50%应纳税款按月及时征收。

3.财政、建设、公路、水利、国土、地矿、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手续时,未提供工程耗用砂石材料(混凝土)税收证明单的,一律暂缓办理相关证明,并督促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开发票、补交税款。

(三)实行砂石(混凝土)经营户税收核定征收制度

对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其年生产销售数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监督,村委会、区砂管办和国税、地税部门按年度制定定税标准,核定税收定额,并进行公示。

四、强化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亲自抓,协助税务部门搞好宣传发动、核定税收、公开公示、组织协调。

(二)国税部门应建立砂石行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日常税务管理,开展行业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防止税收流失。

(三)监管部门和税收协控联管部门要依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9〕9号文件),对各职能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必须依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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