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竹木制品行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1-889044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1〕22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1-01002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1-06-07 信息时效期:2016-06-06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竹木制品行业税收协控联管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竹木制品行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9〕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竹木制品行业税收是我区重要的税源之一。加强竹木制品行业税费管理,对于规范税收秩序,增加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我区竹木制品行业税费管理漏洞较多,单位(个人)缴纳税费意识不强,发票管理不规范,税费流失严重。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控联管和以票(证)控税(费)、先税(费)后证”的原则,切实加强竹木制品行业税费管理,强化征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严防税费流失。

二、明确协控范围

凡在赫山区范围内从事竹制品、木制品生产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竹木经营加工许可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育林基金。对销售的货物按规定开出发票、木材运输证。

三、加强协控联管

(一)实行原竹(木)购进审核管理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原竹(木),必须凭被收购农户《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林业规费缴纳凭证,到当地林业部门申请开具《原竹(木)收购证明单》。纳税人需开出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必须凭经林业部门审核批准的《原竹(木)收购证明单》、付款凭证方可开出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对跨区异地收购或收购个人贩卖的原竹(木),纳税人凭林业规费缴纳凭证,经当地林业部门查验后,开具《原竹(木)收购证明单》,并凭普通发票、付款凭证,方可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普通发票可由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代征机关代开。

(二)实行竹(木)制品加工业户税费核定征收制度。对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其产品种类、生产能力和数量,由乡、镇政府监督,村委会和纳税人代表参与,国税、地税、林业部门按年度联合制定定税(费)标准和方案,并分纳税户核定和公示。

(三)实行税收委托代征制度。对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由区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委托区林业局征收。税款征收按照简并征期的办法,每半年征收一次。

四、强化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竹(木)制品加工业户较多的单位,必须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亲自抓,明确一名林业站负责人具体抓,协税护税办公室具体做好宣传发动、公开公示、组织协调。

(二)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对未附林业部门开具的《原竹(木)收购证明单》和农产品发票、普通发票的,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三)国税、地税部门要做好税收核定工作,明确专人做好代征单位的业务辅导、协助做好税款征收入库工作。

(四)林业部门要加强税收征收,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税款;严禁开具虚假《原竹(木)收购证明单》;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木材运输证》。要加强对竹(木)制品的运输检查,对无证生产运输的竹(木)制品单位和个人,除按照林业法规处罚外,还必须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并给予处罚。

(五)监察部门和税收协控联管部门要依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9〕9号文件)要求,对各职能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林业局要依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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