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粮食加工行业税收协控联管 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1-889045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1〕23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1-01003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1-06-07 信息时效期:2016-06-06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粮食加工行业税收协控联管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粮食加工行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9〕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粮食加工行业税收是我区重要的税源之一。为了巩固在粮食加工行业推行“以电核税”取得的成果,规范税收秩序,公平税负,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税、地税、供电部门必须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控联管、以电核税”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征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严防税收流失。

二、拓展协控范围

凡在赫山区范围内从事谷物磨制、大米加工的企业和个人, 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属于税收协控联管纳税人范围。

三、加强协控联管

(一)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行业纳税人的管理,按月与供电部门沟通交流情况,掌握该行业户籍变化情况,责令纳税人分别办理国、地税务登记。供电部门要根据国地税务机关的需求,提供户籍信息。

(二)供电部门要按照国税部门提供的粮食加工行业纳税人名册,按月准确提供分户生产耗电量等数据。国税、地税、供电部门都要明确一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分户生产耗电量数据的采集、交换、清分、比对,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在月末10日内完成。

(三)区国税、区地税部门要及时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耗电量等数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税负率与耗电量不匹配的,及时开展纳税评估或移送稽查。对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实际耗电量与定税标准,核定其应纳税款,并督促纳税人缴纳。纳税人分户生产耗电量及税收缴纳情况,按月在办税服务厅公开。

(四)粮食加工行业定税标准,由区国税局牵头,地税、粮食、物价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相关部门参与、纳税人代表参加,按年度制定。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财税  税务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共印68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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