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赫山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赫山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赫山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和《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湘民办发〔2008〕98号)及《益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益民字〔2010〕38号)等文件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遵循政府主导实施、社会力量参与、个人适度负担的原则,按照“全员覆盖、优待优惠、简便快捷、规范安全”的要求,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建立“资助参保参合、门诊医疗补助、住院医疗补助、特别医疗补助、慈善医疗援助”五位一体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参照我区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章 医疗保障对象
第五条 具有赫山区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筹集
第六条 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其基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区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年度结算,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足,剩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
第四章 医疗保障内容、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资助参保参合
(一)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有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资助办法:
1.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经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2.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个人缴费部分自行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中列支。
(二)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无工作单位(含改制企业)的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
资助办法:
上述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持身份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本》及本人参保缴费凭证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核补其本人参保缴费部分。
(三)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合对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资助办法:上述对象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持身份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本人参合缴费凭证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核补其本人参合缴费部分。
第八条 门诊医疗补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给予门诊医疗补助,其经费通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解决。
补助标准: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80元。
办理程序:
上述优抚对象持身份证、《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金领取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核补其本人门诊医疗补助部分。
第九条 住院医疗补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在规定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规定比例报销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的自负部分,给予住院医疗补助,其经费通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解决。
补助标准: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30%补助。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自负部分20%补助。
3.单次住院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办理程序:
上述优抚对象持身份证、《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金领取证》、住院通知书、出院结算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在三个月内到区民政局办理(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特别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在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按政策性报销和本办法医疗补助后的自负部分数额较大且个人承担确有困难的,给予特别医疗补助:
补助标准:
1.3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补助500元;
2 .5000元以上至8000元的,补助1000元;
3 .8000元以上的,补助2000元。
年度内多次住院且符合享受特别医疗补助条件的,只对第一次产生的自负费用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
补助办法:即住院补助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慈善医疗援助
优抚对象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及其他政策性补助、住院医疗补助和特别医疗补助后,单次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内可申请一次慈善医疗援助。
第十二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按规定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经医院确诊、民政部门确认后,由区民政局按规定在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中解决。
第五章 医疗保障资金支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根据区医保中心提供的参保名单,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区医保中心账户。
第十四条 资助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提出资金计划,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发放专账,区民政局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民政办,民政办再按其年度缴费标准发放至优抚对象,并督促其参保参合。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直接发放的住院医疗补助和特别医疗补助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提出资金计划,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发放专账,再由区民政局设立专门窗口发放至优抚对象。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办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汇集、核拨等业务。区民政局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核拨、支付业务,并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明细台账。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区人民政府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成立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民政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民政、财政、人社、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区民政局。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编制资金计划,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信息资料档案,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窗式”结算平台,制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本级预算和工作经费的安排,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区民政局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区民政局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区属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密切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或在审核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时,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或为他人冒名顶替提供方便的,一经查实,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取消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资格。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试行期一年)。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医疗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共印40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