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耕地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索 引 号:694041623/2011-889047 文号:益赫政办发〔2011〕31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11-01005 签署日期: 发文日期:2011-08-04 信息时效期:2016-08-03 所属机构:法制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法制办 浏览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耕地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赫山区耕地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赫山区耕地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耕地质量管理项目涉及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口粮田建设、中低产田土改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田间排灌设施建设、退化和灾毁耕地恢复、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耕地后续培肥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等。

第三条 耕地质量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耕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备专门人员编制,完善耕地质量管理体系。

国土、环保、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耕地质量的保护和管理,组织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培肥耕地地力,提高耕地质量。

第五条  耕地质量管理各部门的职责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制定全区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区耕地地力评价和分等定级;负责全区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补充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所涉及的耕地进行质量评定,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制定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信息,依法查处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保护工作,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和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再利用方案;参与全区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和补充耕地建设项目的选址和项目综合验收;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和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

(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管理,负责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和保护工作;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涉及耕地质量管理的项目进行耕地质量评定;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耕地质量管理项目的后续培肥方案。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三废”的监督管理,防止对耕地造成环境污染;负责对耕地环境污染事故的查处,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和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

(四)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对涉及用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保护经费。

(五)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排灌条件,保护耕地质量;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壤墒情监测和评估。

(六)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

其它有关部门在开展耕地质量建设或在办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时,应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意见,并按本办法实施。

第六条  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管理

(一)遵循的原则

1.项目立项前,项目主管单位应组织有农业、国土、水利、环保、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并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论证意见。

2.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制定耕作层再利用方案,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4.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项目监理制度;农业、国土、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5.项目竣工验收前,耕地质量建设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并取得《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二)项目论证程序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前,应书面函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全套资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和检测土样,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耕地质量建设书面论证意见。

(三)耕地质量评定程序

1.申请。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和竣工验收前,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耕地质量评定,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以项目为单元,区级初审合格且新开垦耕地面积在200亩以下(含200亩)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在400亩以下(含400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新开垦耕地面积在200亩以上1000亩以下或者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面积在4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3.评定。检测机构在收到送检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检测报告。书面检测报告完成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颁布的《全国耕地土壤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309-1996)标准和湖南省耕地地力评价指标体系划分标准逐项评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耕地质量评定,并编制《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四)项目验收程序

1.申请。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批准立项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由批准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3.验收。负责验收的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七条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管理

国土部门在受理审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时,应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要求的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提出书面意见,并编制《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占用耕地的质量鉴定等级,自行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质量相当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进行质量验收。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占用耕地质量等级的,按照等级折算办法增加补充耕地数量。

第八条 新增耕地耕种和后续培肥管理

补充耕地项目要将新增耕地耕种措施编入立项可研、规划设计之中,并纳入项目投资预算。进行项目验收或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时,要把落实耕种情况作为验收确认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增耕地后续培肥管理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组织实施或直接补贴给已按项目要求实行了耕种和地力培肥的用地单位或个人。用于补贴推广种植绿肥、花生、大豆等养地作物,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等农业新技术。

第九条  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层土壤的剥离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厚度为20厘米以上。在剥离过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剥离和再利用耕作层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

(二)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用于新开垦耕地或劣质耕地的质量提升。对已有耕地补充计划但暂未开垦好耕地的,应选择合适的堆土场地,将剥离的土壤分层堆积,适时用于新增耕地建设。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设单位应按照《耕作层再利用方案》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管理

涉及耕地质量建设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剥离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时,应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

第十条  耕地质量监测

(一)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建立长期定位监测点和大田自然监测点,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将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和耕地质量保护意见,按年度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确需对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移位的,应征得批准设立监测点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三)经监测确认土壤和环境质量已经遭受污染、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将其划为禁止该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督促责任单位或个人制定治理方案,对污染源进行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在农村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明确耕地的地力等级和承包人保护耕地质量的责任。承包经营期满应对耕地地力进行等级鉴定。耕地地力下降的,责令采取措施,恢复承包初期耕地地力等级。村(居)民委员会应督促承包人履行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组织、引导承包人改良土壤、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提高耕地产出率。

第十一条  耕地质量保护措施

(一)非农建设项目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质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二)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在新增耕地上种植树木、楠竹等破坏耕地的非农作物。

(三)非农建设项目应避免损坏周边耕地的耕作层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限期进行修复。

(四)禁止向农田直接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和工矿区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和屠宰场粪便污水的,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合格后,方可排放。耕地灌溉用水应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

(五)禁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和向耕地上空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

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土、环保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六)耕地使用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化肥、农膜,降低农药等有害物质在土壤中的残留量。

(七)耕地使用者应合理利用耕地,采用有利于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技术,科学合理施肥,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秸秆还田等技术,改良土壤,提高耕地地力。

第十二条  耕地质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将耕地质量保护、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规定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农田建设,以及耕地质量管理、土壤监测、地力评价和后续培肥等工作。所安排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项目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实行政府采购,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

(二)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未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的;未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立项,区人民政府不予签署许可意见。项目竣工验收前,未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耕地质量评定报告》的,国土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审计部门不得出具合格审计报告。

(三)经批准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其农业环境保护方案没有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占用耕地处置和堆放固体废弃物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部门和环保部门不得审批。

(四)补充耕地项目应在项目验收或新增耕地指标确认前落实耕种措施,未落实耕种措施的,不得验收或确认指标。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耕地质量保护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耕地△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共印50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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